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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8:中青旅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干寇珠

(发表于: 中青旅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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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7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BEIJINGJJ&GLAWFI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中心17号楼501室邮编:100044电话:(8610)88320951/52/53/56 传真:(8610)88320965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青岛法律意见书(2017)京中永法见字第118号致: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琚向晖律师、张云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引言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一) 根据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框架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就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二、律师声明(一)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有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作出判断。(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2017年4月19日,公司发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于2017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3、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并刊登在2017年5月23日《中……[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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