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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5-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3楼层21-23/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电话Tel:(0755)83025555传真Fax:(0755)83025068 83025058致: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及《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盛达矿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盛达矿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其股票依法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盛达矿业”,股票代码“000603”。根据盛达矿业持有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盛达矿业的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京福路瀛海段1号,法定代表人为马江河,注册资本为72262.522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达矿业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盛达矿业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员工持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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