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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海A: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乜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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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3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仁怀律师和叶昱君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7月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下午3:0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7月 11日 15:00至 2017年7月 12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4,488,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723%。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609,000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879,791股。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3%。其中,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0股;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以同意34,489,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承诺期限的议案》。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洪新敏见证律师:张仁怀叶昱君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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