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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31
证券代码:000639 证券简称: 西王食品 公告编号:2016-072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王食品”)收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浙 0702民初853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原告:王革,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下傅村花梨木基地宿舍。被告: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齐迎生,董事长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董事长。被告: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棣,董事长。2、原告诉讼请求①责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的出资股东)就2002年5月-2002年7月间第二被告是否存在抽逃2000万注册资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②经专项财务审计如第二被告存在抽逃2000万注册资金或不能进行专项审计的,判令由第二被告在抽逃出资的2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一被告不能清偿的原告债务14500454.32元(按2011金婺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③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事实与理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与第一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1金婺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3月,第二被告与另一自然人股东投资开办第一被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第二被告投资3600万元,占出资额的90%。2002年5月8日,第一被告将2000万元银行存款汇给了第二被告,款项用途注明转款。2002年6月25日、6月26日,第二被告分别汇给第一被告1500万元、400万元,2002年6月25日第一被告在收到第二被告款项的当天即以转款形式汇给第二被告控股的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沅公司,第二被告占其出资额80%)800万元,东沅公司于次日即2002年6月26日在收到上述800万元后于当天也以转款的用途将该800万元打回给了第二被告,另外第一被告与2002年7月2日分三笔以转款的用途汇给东沅公司1000万元,东沅公司在2002年7月2日收到上述1000万元后也以转款的用途将该1000万元汇给了第二被告。另查明,2002年5月7日、8日,株洲庆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前身,以下简称庆云公司)发布《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决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庆云公司拟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与第二被告持有的第一被告90%股权进行置换。2002年5月10日,第二被告与庆云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一被告3600万元股权转让给庆云公司,转让款3723.86万元。随后各方办理了相关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庆云公司成为第一被告的股东并持有90%股权,第二被告当时系庆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澎系庆云公司和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庆云公司系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639),后更名为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资产重组后于2011年更名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第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以(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第二、第三被告为被执行人,第三被告不服先后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第三被告的异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金执复自第2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第三被告的复议。2016年7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执监12号以查明的前述款项流动不足以认定第二被告抽逃注册资金,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一般应经专项财务审计,即便认定第二被告抽逃注册资金,第三被告最终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需要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字第1738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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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施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革申请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缺乏依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宏元集团抽逃2000万元注册资金依据不足,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当。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 2、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3、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革要求追加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知道为什么浙江省高院在今年7月份驳回了诉讼,金华法院8月份又开始诉讼了,真是见鬼了,并且我不知道有些人回复是什么心态!这是金德十年前的遗留问题跟西王食品没什么关系,老股民都知道西王集团说了帮金德擦屁股也是西王集团出钱,不!需!要!上市公司西王食品出钱。2016-08-30 1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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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侃含2016-08-30 2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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