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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空务庶

(发表于: 格力电器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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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零一六年八月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格力电器”)的委托,就格力电器向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珠海银隆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项目,担任格力电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资产重组于2016年8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8月25日下发的《关于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根据发行人、珠海银隆、交易对方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进一步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也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或指向。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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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央
    好,好,好! 支持格力! 支持定增! 支持员工持股! 投赞成票!
    2016-09-01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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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半祭
    没有诚意!100改成97,坚决投反对票!
    2016-09-01 19: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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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咱俸
    至少三班吧
    2016-09-01 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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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奂飞
    支持董明珠。
    2016-09-02 0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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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化三
    那个傻~逼一直骂格力是不是停盘前全卖了
    2016-09-02 08: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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