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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4-29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撤回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财通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542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七名认购对象均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除财通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慎重讨论后,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此次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独立董事:张炜、黄平、梁星球2016年4月29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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