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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为了迟滞复牌,为了赢得时间,请群主动员将下文提交上交所,以争取上交所就转增价

尹凸专

(发表于: *ST新亿股吧   更新时间: )
至少为了迟滞复牌,为了赢得时间,请群主动员将下文提交上交所,以争取上交所就转增价
至少为了迟滞复牌,为了赢得时间,请群主动员将下文提交上交所,以争取上交所就转增价格的合理性继续对600145发出问询。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4月6日发布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对于上交所关于重整投资人取得转增股份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的回复中表示:“因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需对破产重整公告日的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投资人需考虑到公司资本公积每 10股转增29.48股的除权因素及破产重整公告日(2015年11月9日) 股票收盘价为 7.09 元/股,破产公告日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每 股票均价分别为 6.34 元、5.84 元、5.65 元,破产重整公告日(2015 年 11 月 9 日)股票收盘价除权后为 1.80 元/股,破产公告日前 20、 60、120 个交易日除权均价(参考价)分别为 1.61 元、1.48 元、和 1.43 元及投资人提交的《参选文件》中最初转增报价为 1.30 元/股, 在此基础上投资人确认了最终实际受让价格为 1.45 元/股。”对此我们提出以下疑义。一、 以600145的破产重整公告日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基准日不合理。理由是:600145的破产重整在先,并且塔城中院受理对600145的重整申请不以转增股份极其转增股份的如何作价为前提,所以塔城中院受理破产重整与转增股份极其如何作价无关,所以不应以600145的破产重整公告日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基准日。二、以120均价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不合理,应当以塔城中院受理重整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布前的均价作为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理由是:其一,塔城中院受理重整后,致使600145的基本面发生巨大的变化,而只有塔城中院受理重整后的股价才能能够最为贴切最为真实地反映600145的这个基本面变化。而排除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布后的均价,是因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包含转增股份作价,所以其后的价格已反映了转增股份作价的因素,所以如果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布后的价格也作为对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那就等于陷入循环论证。其二, 600145从2015年2月9日起停牌,2015年8月31日复牌,所以如果以120日均价作为对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那么就等于大多以2015年2月9日前的股价作为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 三、以除权价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主要依据极不合理。理由是:其一、比照除权价确定转让价格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行情。1、比照除权价确定转让价格不符合逻辑。对于一般上司公司而言,由于其转增的股份都是分配给股东,所以转增本身并没有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由于转增没有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所以在逻辑上尚有一定的理由推定转增本身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市价总值, 从而推定转增实施后的单价就是除权价。而此次600145的转增方案(因为本文旨在质疑转增股份作价的合理性,所以为了避免循环论证,本文所称的转增方案不包含转增股份的转让价格)实施后,将大幅增加600145的资产,所以应当推定此次600145的转增的实施将构成600145市值上升的重要因素,即构成转增实施后600145的单价高于除权价的重要因素,所以在逻辑上应当推定转增实施后600145的单价应高于除权价(也就是这个原因,类似重整案的转增股份的作价往往都远高于除权价)。2、比照除权价确定转让价格不符合行情。首先,上海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市场,而有效的市场都具有前瞻性的特点,也就是市场总会提前作出反映,所以转增方案对600145单价的下跌作用大多反映在其公布阶段而不是实施阶段,而在此次转增方案公布后的7个交易日中,600145先从7.73元跌至6.45元,又涨回到7.4元,即转增方案公布后600145的单价虽然发生了下跌,但都比1元多的除权价高出多倍,所以可以推定,此次转增方案实施后,600145的价格也不会因此而跌至1元多的除权价。其次,转增后600145的总股本不到15亿,而至少从受理破产重整公告日到现在,沪深两市总股本在15亿到16元之间的股票的最低价格都大于3.5元,沪深两市最低股价都大于2.2元。其二,比照除权价确定转让价格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如果以除权价作为转让价的作价依据,那么就等于出大股东外的联合体成员都能无条件地以1元多的单价买入600145,而与此同时,联合体之外的社会大众,只能以7元多的价格买入,这显然违背公平原则。综上,我们要求上交所进一步问询600145:1、以600145的破产重整公告日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基准日的合理性。2、以前述120均价作为其转增股份作价的依据的合理性。3、以除权价为转增股份作价的主要依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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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甄庶
    2016-04-10 12: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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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郦形
    专业,支持!
    2016-04-10 1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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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崞泓
    2016-04-10 1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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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松吸
    说的对
    2016-04-10 12: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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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狄韦
    支持
    2016-04-10 15: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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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伍坤
    木有用都定好了
    2016-04-10 17: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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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邬和仰
    还在想除不除权,债务造假在先,内外勾结其后。如果还想共同利益只有让散户更吃亏。唯有必死之心才能让你回本!
    2016-04-10 17: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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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屠扶盲
    2016-04-10 17: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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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斌技
    2016-04-10 17: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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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沙
    和土匪有什么两样嘛,疯狗一只,你干脆求央行特许你在家印钞一个月算了
    2016-04-10 1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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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偕弘
    2016-04-10 17: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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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岑守吉
    好,顶上去
    2016-04-10 18: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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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伉泉
    顶 太有道理了
    2016-04-10 19: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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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级峙
    跟强盗还谈啥公平!真可恶!
    2016-04-10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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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昏妻
    宁退市,不重整。宁可与大股东和控制人一起死,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望管理层真正站在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立场和方向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莫要为虎作伥,放任小人卑劣行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再请管理层挥刀
    2016-04-10 2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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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帆栗
    顶!!!
    2016-04-10 2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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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表
    2016-04-10 21: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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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后
    造假在先,原先的一切按法律都要作废!懂不懂!!!让有实力的企业进入!成贼滚入牢房!!!
    2016-04-10 2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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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荀反拱
    支持
    2016-04-11 0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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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姚肚
    2016-04-11 08: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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