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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何重蹈“旅游”路?

濮长觅

(发表于: 西藏发展股吧   更新时间: )
“发展”为何重蹈“旅游”路?
“怒发冲冠”提诉讼 : 西藏发展(以下简称“发展”)2016年6月20日向拉萨市中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马淑芬于2016年6月7日购买并持有原告流通股票达到5.0007%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又于2016年6月15日进一步增持,持股比例从5.0007%增至5.15%。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至6月15日购买原告流通股5.15%股票之民事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所购买并持有的原告股票,所得收益赔偿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简析:诉讼请求第1项,根本不能成立。马大姐所购原告流通股5%以下部分完全是合法的。属于违规部分不过是超出4.99%至5.15%部分。即使马大姐被判令卖出,也只只有0.16%即42万股。若按6月15日股价最低价15.50元/股买入,涨至20元/股卖出(差额4.5元)计,获利归公司所有,也不过189万元。马大姐完全有能力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但是,这样的判决对现任大股东未必就成了大赢家。所以, 孤爷认为,“发展”的所谓股权之争,实际就是个噱头,马大姐有明知故犯之嫌,“发展”借机诉讼,有苦肉计,作秀之嫌!以下是前车之鉴,发生“邻居”西藏旅游身上的同样事件: 西藏旅游的诉讼(注:2016年6月15日西藏旅游发布公告,诉讼双方达成一致和解;6月24日,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2015年7月27日大股东国风集团向拉萨市中院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西藏旅游股票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在规定期间持续买入,致使在当日收盘后,持有股比例由占总股本的5%增至9.5893%。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自7月15日所持股份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被告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改正。改正以上无效民事行为,在二级市场抛售 7月15日购买并持有的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即被告合计持有西藏旅游已发行股票中超出 5%的部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如果所得收益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那么赔偿西藏旅游人民币500万元。。。。。。。三、对西藏旅游股东胡氏兄弟增持股份,上交所在《监管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 (1)在增持股份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 2015年7月15日,你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买入西藏旅游股票时,在达到西藏旅游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在规定期间持续买入西藏旅游股票,致使在当天收盘后,你们持有西藏旅游股份达到总股本的9.5893%。 (2)通过现场核查,发现你们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前六个月买卖西藏旅游股票情况中披露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四、被告胡氏兄弟针对上述《监管工作函》的回复:(1)由于7月15日购买当天市场波动较大,且我方不熟悉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造成操作瑕疵,但我方已于事后发现问题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西藏旅游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后,我们自查发现交割单信息统计过程中发生工作疏漏,同时西藏证监局也核查出这一瑕疵,我们及时向西藏证监局承认工作疏漏,监管当局也在出具的《监管函》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了指正。此后,我们将加强操作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我们为此次购买行为以及信息披露瑕疵,向各方表示诚恳的歉意。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有关媒体报道的“恶意举牌”、“举牌信息披露存重大差异”的说法。(2)关于西藏证监局检查出我方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事,属我方信息统计疏漏致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不完整,我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更正《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了报告书中“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累计买入、卖出股票数量的统计演变过程,但最终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与7月17日西藏旅游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仍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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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卞水洳
    “旅游”诉请法院判令:达到5%时点之后购买的股票无效”。而”发展”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购买的5.15%股票全部无效。”发展”的此诉求,无法可依,分明是随心所欲。
    2016-07-17 20: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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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子甲
    此诉讼请求语无伦次,彰显西藏发展人才之欠缺以及应对已踏入一只脚的野蛮人的毫无章法!
    2016-07-17 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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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勃
    楼主所说“马大姐有明知故犯之嫌,“发展”借机诉讼,有苦肉计,作秀之嫌!”,这句话鄙人不敢苟同!纵观西藏发展近期公告,马姐姐恰到好处地增持并及时向西藏发展提出公告请求,该公司不知是出于对敲门野蛮人极端的厌恶还是应对无措,最后还是深圳交易所于6月7日出来质问西藏发展为何不替马淑芬出公告,万般无奈之下,公司还拖拉了一个星期,于6月14日公告马淑芬达到第一次举牌线!由此可见,马姐姐背后有一支多么强大的团队支撑!西藏发展的应对,近乎撒娇耍赖,是婴儿级别的!
    2016-07-17 2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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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局己
    明白人一眼就能看穿,马大姐违法,但是很有节制,仿佛知道这样的后果不严重,但,”旅游”的胡氏兄弟则不同,当天就从5%增持到了9.5893%.完全是不知面临的法律后果。而,起诉状中本来依法只能诉请区区0.16%的违法部分,却故意诉请5.15%是违法部分,如此装糊涂有掩饰破绽之嫌。
    2016-07-17 2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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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糜昏
    楼主所说“马大姐有明知故犯之嫌,“发展”借机诉讼,有苦肉计,作秀之嫌!”,这句话鄙人不敢苟同!纵观西藏发展近期公告,马姐姐恰到好处地增持并及时向西藏发展提出公告请求,该公司不知是出于对敲门野蛮人极端的厌恶还是应对无措,最后还是深圳交易所于6月7日出来质问西藏发展为何不替马淑芬出公告,万般无奈之下,公司还拖拉了一个星期,于6月14日公告马淑芬达到第一次举牌线!由此可见,马姐姐背后有一支多么强大的专业团队支撑!反观西藏发展近乎婴儿级别的撒娇耍赖,人才匮乏至此,可见一斑!
    2016-07-17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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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巩杏被
    请教兄台,马大姐违反了什么法律?哪一条哪一款?
    2016-07-17 2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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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宓峻火
    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西藏发展以股东本人未到公司当面签字为由拒绝为马淑芬发布举牌公告,并诉讼至法院,于法无依,荒唐任性加可笑
    2016-07-17 22: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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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仗
    你没看6月25日"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吗?
    2016-07-17 2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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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皂
    当然看了!本来新任大股东完全可以跟马淑芬暗中较劲,各自增持的。正是这一则诉讼公告散发出来的血腥味儿,才引来了嗜血的资本!可以说诉讼马淑芬绝对是上市公司的败笔!新参与进来抢筹西藏发展筹码的资本,可以为马淑芬更好地锁定筹码,以便拉升,但对于急切地想拿到筹码甩开马淑芬的新任大股东而言,无异于噩梦!
    2016-07-17 2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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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滕汕
    我认为马基本上没违规,当天她只是增持到5.0007%,如果要算超过5%的话,也就是多出了6000多股而已。超过5%之后,她马上填写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只是752扣着不发而已,责任不在她,所以后面增持到5.16%的应该不算违规。
    2016-07-18 0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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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伉泉
    好帖不能沉底
    2016-07-18 19: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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