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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维: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羿抒

(发表于: *ST三维股吧   更新时间: )
*ST三维: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2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ShanxiHengyiLawOffice中国太原平阳路2号赛格商务楼5层A座邮编: 030012电话:(0351)7555630 传真: (0351)7555621电子信箱:sxhyls@126.com网址:http://www.hengyilaw.cn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智利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6年3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0:30在公司综合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祁百发先生主持。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108,8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参会股东均为2017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七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2.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 161,136,6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99.91%;反对15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0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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