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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曜投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

弘特江

(发表于: 一汽轿车股吧   更新时间: )
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曜投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关于明曜投资向一汽轿车提交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  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咨询意见  本所律师接受深圳市明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曜投资”)的委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向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提交明曜投资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咨询意见。  除非本法律咨询意见另有说明,本法律咨询意见依据截至出具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做出。但是,本所律师不能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将来不会被作出有追溯力的修改、解释或者被废止。本所律师并未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亦未对该等法律发表或蕴含任何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假设该等法律不会影响本法律咨询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咨询意见:  一、基本背景  明曜投资于2016年6月16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一汽轿车提交了明曜投资合并持有一汽轿车3%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提出的临时提案。一汽轿车于2016年6月21日晚发布落款时间为6月22日的公告(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6月17日出具的鉴证意见),以经律师核验,提案人授权委托文件大部分为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为由,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系无效提案,故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事实  确如一汽轿车公告所言,明曜投资派员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当面向一汽轿车提交的本次临时提案中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大部分是复印件。经向明曜投资核实,此举系出于保证合并提案之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资料安全性的考虑。由本所一名执业律师参与、见证的6月16日向一汽轿车当面提交临时提案这一事实及过程表明,明曜投资的这一考虑是有必要的。一汽轿车起初以各种理由不肯接受临时提案的现场提交,后在明曜投资电话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申诉及在该局协调下,一汽轿车才派员接收明曜投资提交的临时议案文件,但没有按规范出具正式的接收资料清单。  为保证临时提案提交的有效性,明曜投资对于临时提案及授权委托文件的提交还同时办理邮局快递和发送电子邮件。中国邮政快递寄送的临时提案及相关股东身份资料由于一汽轿车方面的原因,直至6月20日仍不能妥投。明曜投资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三时将临时提案及授权委托文件(原件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一汽轿车官方联系邮箱(fawcar0800@faw.com.cn)、一汽轿车证券事务代表杨育欣的工作邮箱(yangyuxin@fawcar.com.cn)。一汽轿车只验证当面提交文件中的复印件,却对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置之不理。  三、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一汽轿车拒绝明曜投资合并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其提出临时提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明曜投资等公众股东的临时提案系有效提案。  1、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书面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可以传真、电子数据形式签署,《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亦承认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我们认为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一汽轿车提交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在内的临时提案这一送达形式是有效的。专人提交的文件,之所以股东委托书为复印件,系因为其为同日下午以电子邮件方式先行提交的临时议案的副本。  2、一汽轿车董事会及其律师因“授权委托文件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认定“股东所持的股份数不应当包含在提案人(即明曜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之中”,但并没有否定有关授权文件的真实性。所谓“无法确认真实性”,是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在此种情形下,复印件并不能否认合并提案股东授权委托明曜投资提交临时提案之事的真实性,也不能否定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临时议案文件的效力。  3、一汽轿车只验证当面提交文件中的复印件,却对明曜投资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文件置之不理,无视股东以电子邮件这种合法的电子数据通信形式提交临时提案的行为,其性质,是限制甚至是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因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一汽轿车承担。  4、作为公众公司一汽轿车的董事会,在“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情形下,理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联系提案股东以核验其合并提出提案股东委托之真实性。但一汽轿车董事会却在未与提案股东核实原件的情况下,径行否定此次合并持股3%以上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显然违背《公司法》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对公司所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亦有违董事对股东所负有的受托责任!  5、一汽轿车作为上市公司,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及一汽轿车自己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所规定的“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但从十六日下午提交后至一汽轿车获得律师鉴证意见,再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发布之时,时隔五日,一汽轿车从未与明曜投资联系,更无论提出核实合并提案的股东委托权问题。  综上,我们认为:明曜投资提交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一汽轿车董事会负有接受、核实和回复股东合法提案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并未实际和全面履行;一汽轿车董事会此举侵犯了明曜投资及其他合并提出该临时提案的一汽轿车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黄晨 黄娟娟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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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角唱
    一汽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说啥也没用了,我等小散只是任人宰割的牛肉啊
    2016-06-22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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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璩中故
    支持
    2016-06-22 1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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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邦姚
    2016-06-22 1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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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舵娘
    顶!
    2016-06-22 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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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素倚
    2016-06-22 1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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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杭
    一起耍赖,地球人皆知,简直是对共和国央企的侮辱。
    2016-06-22 1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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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胃终
    支持
    2016-06-22 1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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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翎
    我们认为:1、明曜投资提交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2、一汽轿车董事会负有接受、核实和回复股东合法提案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并未实际和全面履行;3、一汽轿车董事会此举侵犯了明曜投资及其他合并提出该临时提案的一汽轿车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2016-06-22 1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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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巫昌
    给一汽这类混货讲法律已不管用了
    2016-06-22 1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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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丘
    2016-06-22 1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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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修
    2016-06-22 1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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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孰刹
    支持!!一汽轿车董事会应立足国家长远发展的理念,支持经济发展,支持国企改革,保证中小股东利益......
    2016-06-22 11: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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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页即
    中国还是有主持正义的人,一汽集团罔顾事实欺骗公众应当严惩
    2016-06-22 1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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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濮威
    一汽轿车领导们如果没有“国家长远发展的理念,支持经济发展,支持国企改革,保证中小股东利益......”等思想品德,不如提前退休、不如回家陪陪父母......当然,你们有无妻儿不知道哈
    2016-06-22 1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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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皈刑
    一汽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2016-06-22 1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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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丈利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16-06-22 11: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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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研
    腐败
    2016-06-22 1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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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袍帷
    一汽轿车董事会及其律师因“授权委托文件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可以取证查看原件确认真实性 因此无法确认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是错误的。很严肃的告知一汽这帮法盲 法律讲究证据和逻辑 不是抖机灵
    2016-06-22 1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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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邴劬
    一汽真恶心!
    2016-06-22 1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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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巢悌乎
    好,两家律师事务所好好辩论辩论,给大家涨涨见识。最好负责法律,上法庭。
    2016-06-22 12: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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