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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纺织: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告日期:2016-07-02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天阳证专字[2015]第18-4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大酒店24、25层 邮编:830002电话:(0991)2819487 传真:(0991)2825559新疆天阳律师事务关于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天阳证专字[2015]第18-4号致: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天山纺织”、“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委托,在天山纺织实施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担任天山纺织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重组已出具了天阳证专字[2015]第18号《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阳证专字[2015]第18-1号《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阳证专字[2015]第18-2号《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天阳证专字[2015]第18-3号《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由天山纺织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问题与解答》”),天山纺织委托本所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相关的法律意见。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天山纺织、嘉林药业或其他有关机构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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