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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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东莞控股股吧   更新时间: )
投诉书 正式发布
投 诉 书 投诉人:XXX,男,1963年6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邮政编码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投诉人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小投资者,深圳股东账号XXXX,2016年9月7日公司股权登记日至今持有公司股票XXX股。投 诉 请 求 请求证监会对公司此次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低价增发、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事 实 与 理 由 一、公司本次定向增发情况简要 1、2015年1月26日,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票停牌(当日收盘价格8.20元)。2、2015年4月1日,公司股票复牌,发布定增预案: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定增价格为7.32元/股,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发行对象中包括广发资管作为管理人的东控1号和凯悦1号。其中:(1)东控1号认购0.8亿元,由东莞控股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庆文、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黄勇、袁进帮、赵洪坚、谭沛洪、尹志鹏及其他员工用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出资额;(2)凯悦1号认购1亿元,凯悦1号的部分认购人为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担任本公司董事和监事职务)及其他员工,资金来源为上述人员申购凯悦1号的出资额(见公司公告2015-023号)。3、2015年6月20日,公司定增申请获证监会受理。4、2015年8月22日,公司修订定增预案:(1)由于分红0.25元/股,定增价格下调为7.07元/股;(2)根据国资部门的意见精神,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再参与认购凯悦1号。凯悦1号认购人调整为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金额分别为0.3亿元、0.35亿元、0.35亿元(见公司公告2015-060号)。 5、2015年8月31日,公司再次修订定增预案:根据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意见,取消凯悦1号认购计划,并将发行规模由15亿元调整为14亿元(见公司公告2015-067号)。 6、201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定增议案(见公司公告2015-075号)(注: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7、2015年9月26日,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2015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在30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见公司公告2015-085号)。9、2015年12月30日,公司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是否存在代持、遵守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等内容作出承诺等问题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其中确定东控1号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含控股子公司员工)合计200人(见公司公告2015-087~094号)。 10、2016年2月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11、2016年5月26日,因分红0.30元/股,公司将定增价格下调为6.77元/股。12、201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二、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一)会议有关情况1、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有二项,一是《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下称议案一);二是《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下称议案二)。 2、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4人,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7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5,957,394股。3、表决情况:对于议案一,总体表决和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均同意通过,说明中小投资者对议案一是支持的。 而对于议案二,由于第二、三大股东投票同意(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数据分析,第二、三大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并对议案二投了同意票),总体表决情况通过;但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反对票13,089,5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2.03%,说明中小投资者对议案二是坚决反对的,亦即表明中小投资者对现行低价定增议案是反对的!这是因为,议案二一旦被否决不通过,原定增决议因超过有效期而失效,亦即这次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向特定对象利益输送的低价定增决议失效而成为废纸一张。但是,由于与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二、三大股东投票同意(注:这里存在应否回避表决问题),议案二最总没有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意见,还是以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而通过。(二)本次会议涉及的有关问题1、第二、三大股东对议案二是否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2015年12月30日公告《联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称“东莞市国资委通过交通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1.54%的股份,通过福民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5.00%的股份,通过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01%的股份,东莞市国资委合计控制公司 69.5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2016年4月23日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中称“上述股东中东莞交投、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均为东莞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福民发展有限公司为东莞市福民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可知,公司第一、二、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东莞市国资委,三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会议除第一大股东回避表决外,第二、三大股东也应当回避表决。 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 “国九条”)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行业方面专业人士及专家认为,根据“国九条”规定的有关精神,在“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议案,即使中小投资者投反对票,也并不影响方案通过,实际上还是大股东说了算”的情况仍然存在的背景下,应当立即建立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表决机制。如果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进行表决时,必须进行类别表决,且只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重大事项才可提出申请或实施。这样,中小投资者才真正拥有话语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议对议案二的表决一事便是上述问题的真实写照。如果按照“国九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由于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03%投票反对,议案二应当是遭中小投资者否决而不通过的。 三、公司低价增发,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首先,投诉人在此声明:投诉人对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募集资金14亿元全部用于增资全资子公司—广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扩大其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总体方案没有异议,但仅对增发价格过低提出异议并表示最强烈的不满和抗议。1、定增价格明显过低,且二次修改调低定增价格既不合理也不合规,更与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严重不符公司2015年4月最初确定的定增价格为7.32元。后经公司两次修改调低至现在的定增价格为每股6.77元,依据则是减去期间两次分红0.25+0.30=0.55元。另外,公司2016年9月7日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为10.39元,超出现在6.77元的定增价格3.62元,获益高达53.4%。作为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我们不禁要问:(1)定增方案尚未实施,即定增对象还未成为公司股东,怎么却享受了股东才享有的分红权利?(2)如果考虑价值变化对定增价格的影响,现在定增价格起码应当是:7.32元+2014年每股收益0.5679元+2015年每股收益0.7855元-分红0.55元=8.12元,而现在的定增价格却是6.77元,这样只考虑享受权利却不愿承担相应义务的计算方法公平合理、符合三公原则吗?(3)定向增发期内,难道公司股票内在价值较之前降低了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事实上反而确是递增的。那么,既然公司股票内在价值较之前是递增的,定增价格应当也是递增的才合理,怎么会越来越低呢? 上述诸多问题,大家看完以下内容就一目了然、完全明白了。 2、第一大股东和公司员工是低价定增的受益者,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却是受害者!此次以如此低的价格定增应当属于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此次定增对象包括:第一大股东-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认购金额2亿元(见公司公告2016-023号);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员工200人 ,其认购金额0.8亿元,人均出资40万元(见公司公告2015-089号)。上述二者合计认购金额2.8亿元,占总募集资金的20%。由此可见,这又是一起赤裸裸的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而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典型案件。四、我们坚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健全和规范,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和利益受保护程度必定会越来越好令广大中小投资者感到欣慰的是,我们已经注意到,近期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被中小投资者否决议案的事例正在逐渐增多。特别是公司这次定向增发过程中,虽然发行申请在2016年2月3日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在证监会新主席上任加强监管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工作后,证监会正式批文至今未下(注:公司定增议案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这或表明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采用了一种“特殊”措施进行监管……这里套用一句话“你懂得”。综上,为维护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现特向贵委员会投诉,请求贵会立案调查核实,并对公司此次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低价增发、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此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诉人:2016年9月21日 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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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胃
    收件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地 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 编:100033注:大家务必于9月30日之前快递发函。由于网管删贴,需要《投诉书》电子版的朋友,请把邮箱号发给我。本人:2271466923@QQ.com,电话15830389678
    2016-09-21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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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阮柑上
    2016-09-21 14: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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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孝
    2016-09-21 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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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指五
    坚决支持,顶顶顶!!
    2016-09-21 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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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耿浩卷
    顶起
    2016-09-21 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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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钭酉
    坚决支持
    2016-09-21 17: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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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容圻
    持有东莞控股的都顶起来顺丰也就22元,本人持有东莞控股并积极响应!
    2016-09-21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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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宏宅
    必须顶,楼主费心了,感谢楼主
    2016-09-21 17: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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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姬牧峙
    2016-09-21 17: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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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牛帝
    2016-09-21 18: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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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婧
    支持
    2016-09-21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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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丞
    坚决支持投诉。
    2016-09-21 2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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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汲力省
    坚决支持你,顶
    2016-09-21 2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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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佟
    好样的。
    2016-09-21 21: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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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狄韦
    坚决支持楼主之正义呼声
    2016-09-21 2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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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捉
    壮士英雄啊!
    2016-09-21 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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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八秩
    顶 支持
    2016-09-21 22: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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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奚委
    顶起:
    2016-09-22 0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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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寇志去
    2016-09-22 0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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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性站
    本人已于昨日下午快递发出。建议:A4纸,宋体4号,不超过5页,落款本人签名、手印。记住,一定要实名投诉。
    2016-09-22 0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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