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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9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9月10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15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4日14:5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梁翼区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729,122,495股,占总股本70.14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368人,代表股份数12,677,493股,占总股本1.2196%。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374人,代表股份数741,799,988股,占总股本71.360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梁翼区、李非、陈玉罡、江伟,监事会成员郭旭东、欧仲伟、谭沛洪,公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黄勇,总经理助理袁进帮、赵洪坚,及其他工作人员。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根据《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依法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事项,和通知审议事项一致,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其中含2名股东代表和2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2项:《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上述提案具体内容,已经分别于2016年8月13日、2016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2016年8月30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现场投票同意票729,122,495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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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寸厝同意 2,602,3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6.30%; 反对 13,089,59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2.03%。 结论:中小投资者 反对票高达 82%。 议案二应当被否决。请求:证监会对议案二予以否决。2016-09-19 0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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