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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康护防癌疾病保险产品怎么样,好不好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9:26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42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天安人寿康护防癌疾病保险介绍 购买提示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10...

天安人寿康护防癌疾病保险介绍

购买提示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3、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利益

癌症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确诊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住院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癌症手术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特定移植术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对实际实施的上述特定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特定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豁免续期保险费: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可免交自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注:以上“原位癌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特定移植术保险金”及“豁免续期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只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发生上述保险事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注:本页面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产品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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