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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追诉标准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42:01   消息来源: 股票知识 阅读数: 456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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