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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性私募基金私募子公司杠杆要求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00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300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1、2015年3月版“八条底线” 2015年3版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对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限制为10倍。 ...

1、2015年3月版“八条底线”

2015年3版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对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限制为10倍。

2015年8月讨论稿中完善了杠杆倍数的表述,其为在初始及存续期间杠杆比例均不得超过10倍;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包含“分级”字样,并在合同中充分披露分级情况、风险情况、杠杆设置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多级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视同为优先级份额;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

(1)权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2)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

(3)非标类产品的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非标类产品指的是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4)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5倍(混合类产品指的是不能归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的产品)。

2、2015年11月讨论版

2015年11月基金业协会又对杠杆进行了再次讨论,其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做出了如下规制: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2)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承担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不匹配;

(3) 未对劣后级份额认购者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4)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5)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出以下限制:

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以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或定向增发为投向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6)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括“结构化”字样;

(7)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设置止损线,且出于保障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本金及收益目的进行强行平仓;

(8)债券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超出净资产的140%.

其杠杆倍数计算公式为: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从基金业协会的多次讨论可以看出其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趋向是越来越严格,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当然要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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