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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编辑 : 王远   发布时间: 2017.08.06 23:38:00   消息来源: 要理财 阅读数: 1059 收藏数: 0 + 收藏 +赞(0)
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契约性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依法应当首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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