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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圣(600672)  现价: 0.70  涨幅: 0.00%  涨跌: 0.00元
成交:0万元 今开: 0.00元 最低: 0.00元 振幅: 0.00% 跌停价: -1元
市净率:-0.37 总市值: 3.09亿 成交量: 0手 昨收: 0.70元 最高: 0.00元
换手率: 0.00% 涨停价: -1元 市盈率: -1.11 流通市值: 1.79亿  
 
公司章程—— *ST华圣(600672)
华圣1: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9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05-04-28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2005)61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修改如下: 1、将原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进行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形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将原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回购本公司股票;(五)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在原第六十七条后增加第六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它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欠本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在第六十八条后增加第六十九条"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发出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5、在六十九条后增加第七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6、在第七十条后增加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7、在原第一百一十二条后增加第三节"独立董事",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8、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后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9、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后增加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在第一百一十五条后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说明。"。 11、在第一百一十六条后增加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营运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12、将原第一百一十三条序号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13、将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14、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后增加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履行职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查看PDF公告)
公告日期:2004-04-22
根据公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新的规定和要求,需对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次修改和补充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职权中增加(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原(十四)递延为(十五)。 二、在《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中增加(六)"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原(六)递延为(七)。 三、将《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对投资、对外担保金额在人民币1亿以下的(含1亿元)的投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修改为"董事会可以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五、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修改为"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董事会及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五)"办理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修改为"办理公司与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事宜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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