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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18 21:09:38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守诚信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情况,对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了监督,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2023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会议8次,审议了各项决议内容,各次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5、《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4、《公司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5、《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6、《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7、《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18、《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9、《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20、《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1、《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六)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公司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七)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八)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下属公司股权交易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在2023年度,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财务、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 年度公司的各项决策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规定,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检查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检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相关情况
经过对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五)检查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检查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
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监事会认为此次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控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
(七)检查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7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检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检查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公司2023年度拟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亿元,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额度内调剂实施。本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检查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31.2亿元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情况。
(十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已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等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资金占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十六)公司关于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对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31.2亿元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为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风险,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十八)关于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拟对其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 1.15 亿元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九)关于下属公司股权交易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此次下属公司股权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十)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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