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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603037)  现价: 18.58  涨幅: 0.76%  涨跌: 0.14元
成交:5278万元 今开: 18.55元 最低: 18.40元 振幅: 2.06% 跌停价: 16.60元
市净率:2.71 总市值: 25.31亿 成交量: 28369手 昨收: 18.44元 最高: 18.78元
换手率: 2.09% 涨停价: 20.28元 市盈率: 26.45 流通市值: 25.23亿  
 

凯众股份: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8 15:33:21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 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七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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