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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申之婆

(发表于: 高鸿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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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29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5号)。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6年1月25日结束,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5亿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28号《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承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源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13601000009167660,截至2016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49,1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内资金必须严格用于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转借他人。但因配合国家司法、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除外。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李建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8、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或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协议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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