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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首钢总公司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凤你计

(发表于: 首钢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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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28

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〇一六年九月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本《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9月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北京市签署:甲方:首钢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法定代表人:靳伟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法定代表人:靳伟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甲乙双方于2015年8月3日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乙方以其持有的并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贵州投资100%股权,与甲方持有的并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京唐钢铁51%股权等值进行置换,置入标的资产与置出标的资产的差额对价971,808.0352万元,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差额对价的支付进度进行调整,并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第一条 双方同意,对《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第2.4.1(3)、2.4.3款进行如下调整:2.4.1(3)原条款为:2.4.1 双方同意,差额对价由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进行支付:(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最终差额对价扣除第(1)、(2)项已支付的款项外的剩余全部差额对价。现修改为:2.4.1 双方同意,差额对价由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进行支付:(3)2016年9月28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22亿元;(4)2016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最终差额对价扣除第(1)、(2)、(3)项已支付的款项外的剩余全部差额对价。2.4.3原条款为:2.4.3双方同意,乙方无需就第2.4.1(2)及(3)的差额对价支付向甲方另行支付利息。现修改为:2.4.3双方同意,乙方无需就第2.4.1(2)、(3)及(4)的差额对价支付向甲方另行支付利息。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内部决策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3.1 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3.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补充协议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3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3.4 本补充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补充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四条 其他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之一)甲方:首钢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此页无正文,为《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之二)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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