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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过户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三、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过户有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与本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中简称、释义具有相同意义。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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