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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柳俞刁

(发表于: 神剑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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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16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5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一、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本次减持占本次减持股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总股本比例数(万股) (%)大宗交易 2016.3.14 10.35 800.00 1.855%刘志坚 大宗交易 2016.3.15 10.25 800.00 1.855%合计 1,600.00 3.71%截止本次减持之日,控股股东刘志坚先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未有其他减持股份情况。刘志坚先生因家庭财富及财务安排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公司股份1,600万股给其女儿刘琪女士。本次减持后,刘志坚持有公司9,8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8%;刘琪持有公司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刘志坚、刘琪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42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9%。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股数(万 占总股本股数(万股) 比例(%) 股) 比例(%)刘志坚 合计持有股份 11,426.30 26.49% 9,826.30 22.78%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56.58 6.62% 1,256.58 2.91%有限售条件股份 8,569.72 19.87 8,569.72 19.87%二、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1、刘志坚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2、刘志坚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0年3月3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2015年8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刘志坚先生承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本次增持的股份。刘志坚先生严格履行其上述各项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所有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志坚先生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4、公司经营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备查文件1、相关股东减持情况说明;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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