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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关于发行绿色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封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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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5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6-120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绿色债券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284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同意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不超过10.9亿元,所筹资金3.3亿元用于莒南县域利用力源电厂余热回收集中供热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供热配套工程项目,2.2亿元用于大气治理核心装备生产项目,5.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二、本期债券期限5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最终发行票面年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报我委备案。本期债券附加第3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年,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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