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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垒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管泓

(发表于: 三垒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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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 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 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3. 2017年5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增加201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载明,除增加1个临时提案外,《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内容不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9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33号)召开。董事长陈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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