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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任艾

(发表于: 光华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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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17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41,4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133%。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7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2015年9月10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0,000,000股。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分别为陈汉昭、郑若龙、郑家杰、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1、陈汉昭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50%。2、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50%。3、广东众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郑若龙、郑家杰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一致。(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也未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的情况,所以自然人股东陈汉昭……[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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