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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7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7-061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股东向法院起诉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维丝”)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股东丘国强先生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2017)闽 0213 民初 2018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起诉情况公告如下: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丘国强,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鼓楼北里44号307室被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二、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被告对外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原告认为该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严重违规,提案内容违规以及表决结果违法等问题,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会议的提议、召集程序不符合被告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5月25日经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告《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但经原告向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提议人并未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日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而此次会议却是由董事屈冀彤自行发出邮件。第八条还规定,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但屈冀彤却是在7月19日下午5点发出会议通知,7月20日上午8:30 召开会议,前后不到24小时。严重违反《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得知屈冀彤自行发出邮件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后,立即以微信和邮件方式多次提醒召集人屈冀彤要严格遵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召开临时董事会,但屈冀彤故意不听取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提醒和建议,无视召集程序有严重瑕疵以及提议函、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等问题,执意在7月20日上午召开本次董事会并对部分不合规议案进行强行表决。上述情形表明,董事会已被大股东所控制,独立董事已丧失其独立性,恶意违反上市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强行召集并通过对其有利的议案,以增加其控制权。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部分决议表决不合法。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了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有 5 名以上的董事同意才算通过。但从公告的决议内容看,有一半的议案赞成票不足 5 票,董事会仍然认为决议通过,严重违反《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3、解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议案内容不合规。被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无权提名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解聘,公司董事亦无权提名解聘副总经理。此次决议中有关解聘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的提案均未按照上述程序执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也明确指出了这一问题。综上所述,被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股东大会罢免 4名董事后第三天即匆匆召开,提议和召集程序不合格,议案内容不合格,表决结果不合法。董事会已经完全被大股东罗红花所掌控,特别是独立董事已经失去独立性,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如不尽快将上述违法、违规的董事会决议予以撤销,大股东将会以同样方式进一步损害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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