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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6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0532)85766060 传真:(0532)85786287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仁药业”)的委托,指派王莉、张本良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2017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6月21日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前述会议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17年7月6日下午15:00在山东省青岛市高科园株洲路187号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周强先生主持。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在2017年7月6日9:30——11:30,13:00——15:00向股东开放,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2017年7月5日15:00至2017年7月6日15:00之间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会议召集人本次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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