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东方日升股吧 > 东方日升: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 返回上一页

东方日升: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

时在亩

(发表于: 东方日升股吧   更新时间: )
东方日升: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04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二〇一六年五月发行人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背离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特别提示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2、本次非公开发行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不低于60,000万元人民币。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5,000万股。在上述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采取下列方式之一:(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一/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承诺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5、特定对象认购的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持股期限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林海峰还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交易对方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