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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6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证公监函〔2023〕0064 号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宝胜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973;王学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经查明,2019 年 7 月 12 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 亿元,用于“年产 20 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 2021年 6 月 25 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 20 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 2021 年 6 月 30 日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 2021 半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公告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综上,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直至 2022 年 12 月 24 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2.1.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予以监管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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