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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更为睿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尹析吾

(发表于: *ST天成股吧   更新时间: 2023-09-29 08:01:19)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更为睿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意见更为睿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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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曼纽
    不知道天成的那帮知不知道这条,快点打电话通知他们[偷笑]

    晁剪。: 专门律师团队,不用担心,此贴仅分享股友,不用担心债权人此次庭审结果

    席妃问: 你们的理解错了!前后句连起来理解,你那样理解是前后两个意思是矛盾的!你不觉得吗?

    越泉恩: 这些咬文嚼字太烧脑,等结果了[偷笑]

    祖白自: 是的,一个字“等”[捂脸]

    2023-09-25 1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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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捉朱
    你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2023-09-25 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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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航序
    我的理解就不自相矛盾了是:破产清算终结后要求保证的是批前一句话中的“未受偿部分”,我的理解水平就是这样子的!!!!!!!!!!!!
    2023-09-25 1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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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移。
    你要知道我打过多少官司的!哈哈

    养秧: 你是律师?还是公司的法务部门的?

    冉财儿: 关东的语言表达都成问题,怎可能是律师![俏皮]

    伊晃条: 词,句组合都成问题,怎可能是法务工作者![俏皮]

    2023-09-25 1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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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吾秦
    图片评论
    2023-09-27 1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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