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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金证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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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5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033号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金证股份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2017年3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2017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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