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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九有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回复意见
公告日期:2017-07-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回复意见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433320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第一节 引言...... 3一、依据与申明事项......3二、回复意见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4第二节 回复意见正文......5一、问题5...... 5二、问题6...... 7三、问题7...... 8四、问题8...... 9五、问题13...... 10六、问题14......11七、问题16...... 12第三节签署页......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问询函回复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回复意见致: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引言一、依据与申明事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九有股份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回复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上证公函【2017】0808号《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回复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问询函回复意见对本回复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为出具本回复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回复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资产购买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回复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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