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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2:九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6月修订)

奚拓

(发表于: 九有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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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4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具体如下:(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条 董事的选任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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