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华丽家族股吧 > 600503:华丽家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600503:华丽家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阚活帅

(发表于: 华丽家族股吧   更新时间: )
600503:华丽家族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GrandallLegalFirm(Shanghai)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23-25GardenSquare,968BeijingWestRoad,Shanghai,China,200041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公路207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立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 5月 1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3,104,9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1%。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