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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6:方大炭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危斗

(发表于: 方大炭素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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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技术)等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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