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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6:方大炭素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周臼屏

(发表于: 方大炭素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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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经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完善和健全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的制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实际、本规划发展战略、投资者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时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但2015-2017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四)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一)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5月13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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