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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增公告规定(上海和深圳)

栾可

(发表于: 九鼎投资股吧   更新时间: )
业绩预增公告规定(上海和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预告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11.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11.3.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11.3.4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5 上市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6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11.3.7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说明;(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1.3.8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七)公司可能被解散;(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篇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 —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2015年1月9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 —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1月9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第一章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1季度报告、3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但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1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3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出现本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应披露业绩预警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且变动幅度不超过100%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四、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1、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超出原先预计范围,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的(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将可能为大幅上升100%-150%或150%—200%等);(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五、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般不应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六、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 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经营业绩的预计,以及预计的依据、方法等情况说明;(三)针对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应当披露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及董事会的致歉说明;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七、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八、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是否将出现业绩预警情形进行估计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九、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十、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内部责任人认定情况(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十二、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 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 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十三、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十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十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十六、 本所或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对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二章 定期报告披露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次年的4月30日,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8月31日,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10月31日。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4月30日且不能早于其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二)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二、定期报告披露前注意事项(一)内幕知情人管理1、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按照本所备忘录的要求,在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对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3、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篇三: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增强备忘录的适用性,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部在原《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基础上,吸收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的相关内容,制订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本备忘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于同日废止。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1、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本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2014年年度报告。2、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会计准则变更其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在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披露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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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缪悉奎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17-0032016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二)业绩预告情况: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16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 10%以上。(三)业绩预告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0.6 亿元人民币。(二)基本每股收益:0.84 元人民币。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市场环境变化,业务发展良好。四、其他说明事项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6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2017-01-19 1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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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屠族
    601668业绩预增10%也公告了
    2017-01-19 1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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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存
    我是说不到50%,公司可以不公告,不公告不算信披违规。
    2017-01-19 19: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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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宦生仓
    业绩预增公告倒计时,还剩4个交易日
    2017-01-20 15: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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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葛非具
    如果万一,没有公告?九鼎一直都不按套路出牌。
    2017-01-20 1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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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尚助
    或者公告不及预期。
    2017-01-20 15: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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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持
    如果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不到50%,也可以不公告,同时也意味着大股东随时可以增持股份。感觉是大股东一直压着股价。
    2017-01-20 2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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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味士
    今天的定增方案已经说了,公司现在没有继续增持
    2017-01-20 2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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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茅花寇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九鼎集团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中江集团 100%的股权、持九鼎投资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12有拉萨昆吾 1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 72.90%的股权。九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后续增持计划:“九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6 年 9 月22 日增持之日起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含 2016 年 9 月 22 日已增持部分的股份)不低于 300 万股,不超过 1000 万股。” 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44,851,256 股计算,九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增持之日起算并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在未来 6 个月内发行完毕)持股比例在75.58%-77.05%之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故本公司控制权在本次发行前后不发生变化。
    2017-01-20 2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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