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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等申辩:配资公司行为于我无涉

管泓

(发表于: 恒生电子股吧   更新时间: )
恒生等申辩:配资公司行为于我无涉

  11月9日至11日,证监会分别针对同花顺(300033.SZ)、恒生电子(600570.SH)控股子公司恒生网络、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铭创)三家场外配资资管系统提供商举行处罚听证会。

  按照今年9月初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述三家公司将因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而受到巨额处罚,其中恒生网络罚没合计高达5.3亿元。另外,由于行政处罚将公司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关的管理人员也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此次听证会的主要争议在于两方面:一是向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广泛使用的软件系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三家公司均认为自身不是经营证券业务的主体,另外,监管部门在今年股灾前后对公司的调查中,也未提及开发此类软件违法。

  二是处罚金额。按照目前的处罚告知书中的罚没金额,恒生和铭创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同花顺因业务规模不大影响较小。但三家公司均以不同理由提出申辩,包括配资收入的认定方法等。

  听证会上,证监会相关人员给予了简单的回应,双方展开过简短辩论。参加听证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证监会方面主要强调了三家公司对配资产品的主动宣传,以及配资系统按交易量收费的业务模式。

  实施主体之辩

  9月2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拟对恒生网络、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三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作出行政处罚,并表示均已进入告知听证阶段。在业内人士看来,场外配资导致大量客户不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就能参与证券交易,由此穿透了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牌照管理和实名监管。但是对于这一“实质”的认定,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三家公司的主要申辩意见,归纳起来,即开展配资业务的主体是使用软件的配资公司,而非软件提供商。

  根据证监会公告及对三家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处罚主要依据在于三家公司所提供的资管系统具有子账户、委托交易等、登记查询等功能,并据此获取非法收益,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上述系统和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利益”,告知书中提及。

  此外,证监会的告知书也提到,软件公司通过报刊杂志、电子邮件、网络营销、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长期、持续地宣传配资系统。

  对于证监会的告知书提及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三家公司相关人士均表示,公司主要是进行技术研发,并且售卖资产管理系统的行为无法构成从事经营证券业务,公司不是经营证券业务的主体。

  同花顺的律师代表杨翼飞向财新记者解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业务的七种类型,同花顺公司销售资管系统的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类型。 “同花顺只销售资管系统,而销售系统和使用资管系统配资是由两个主体实施的完全独立的两个行为。”

  证监会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强调,告知书中认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具体是指证券经纪业务。但上述律师认为,所谓经纪业务在法律上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其开户、交易、清算的行为。但是同花顺没有接受过任何投资者委托,也未代理过上述行为。

  此外,对于是否“明知”违规使用仍销售软件的行为,三家软件公司也提出了申辩。首先,作为软件公司并没有能力一一识别合作方的经营模式,所以并不符合‘明知’的概念;此外,在7月12日证监会19号文(《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正式发布前,对配资及配资软件的判定实际上一直不明晰,未有明确关闭的要求。“此前相关领导曾多次来到公司调研,但未提及资管系统是违法的。”有软件公司相关人士指出。

  另有上述软件公司人士指出,配资、伞形信托业务已存续多年,但未被监管部门和有关权力机构认定为非法,券商也为其提供了最为关键的交易服务,因此软件公司对提供系统未做过多判别很正常。

  杨翼飞还指出了另一争议焦点,即证监会对三家软件公司销售资产管理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对应的处罚依据。他解释,同花顺销售软件本身不违法,因为法律没限制软件商的销售对象,也未对销售资管软件设置行政许可(如牌照)。

  按照证监会通报的数据,截至11月6日,共清理5754个场外配资账户,其中12%的账户采用销户方式清理,剩余账户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

  一位杭州线上股票配资公司的负责人向财新记者透露,在清查场外配资期间,宁波证监局相关处长来杭州各配资公司找重要创始人、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逐一面谈,告知公司哪些收入涉嫌违反《证券法》。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认定配资公司三个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首先,非法出借账户。表示,这是受处罚的重要原因,“因为所有的交易都体现在一个账户下,切分出来的子账户避开了证监会的监管,同时同一账户里大量自买自卖在形式上干扰市场”;其次,账户的交易呈现;最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他指出,配资公司实际上开设了微型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因为接受了投资者的委托,允许几千人在配资平台上交易,本身却没有证券公司牌照。

  杨翼飞指出,认定配资公司违法是认定软件商违法行为的逻辑前提和法律前提。他说,同花顺的听证会上,证监会出示了16卷证据材料,其中没有一本卷用来证明配资公司的证券经营模式违法。“证监会既没阐述配资公司的所谓的证券经营模式的具体情况,也没认定该经营模式是否合法,也没出示证据予以证明。”

  处罚金额之争

  恒生网络相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在听证会上除了对证监会认定其为从事非法证券业务进行了申辩之外,还对罚没款项数额提出了申辩,理由主要有三点:

  首先,使用营业收入而非扣除合力成本后的获利金额作为判罚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二,将公司从部分未被认定为违法的配资公司获取的收入认定为公司违法所得是否合乎法理;其三,对比本次拟被处罚的券商、配资公司及以往判例看,三倍罚款数额的处罚明显过重。

  三家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差别较大,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的处罚金额是依据软件商实际配资业务累计收入来计算。证监会拟对三家公司分别作出下述行政处罚:没收恒生违法所得1.32亿元,并处以3.98亿元罚款;没收铭创1598.78万元,并处以4796.36万元罚款;没收同花顺违法所得217.69万元,并处以653万元罚款。

  铭创方面表示,2014年铭创全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左右,利润数与这次被罚数额相比有很大差距,现在的处罚结果势必会给铭创公司带来难以承受的影响。“现在我们最大的任务就是积极申辩,然后安顿好公司员工,当然还是希望处罚金额能酌情考虑适当减少。”

  同花顺方面表示,6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之后,公司就开始陆续给配资公司退款,截至8月中旬共计退款85万元,同花顺方面要求以剩余的131万元作为基数来处罚。

  听证结束后,证监会出具最终处罚结果的日期没有公布,相关律师表示并无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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