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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

彭允肯

(发表于: 新华百货股吧   更新时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很明显,董事会决议的定增方案把宝银排除在外,所以崔军是有投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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