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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解答这几个问题吧,第一个诉讼不成立,崔军当时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信不违规

和主徐

(发表于: 新华百货股吧   更新时间: )
我来解答这几个问题吧,第一个诉讼不成立,崔军当时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信不违规
我来解答这几个问题吧,第一个诉讼不成立,崔军当时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信不违规,这个和散户在贴吧发言是一回事,哪怕崔军持股超过5%,也不在披露义务人范围内,这也是崔军申诉的关键所在,其实他以前就做过这种事情!;第二个,盘中超过5%,收盘时没超过5%,这种事情不需要告诉你董事会吧,如果它算个事情,证监会就会在公开信问题一并处罚了;三,请财务和律师事情,本身已经公告过了,因为公开信事情未解决,所以耽搁了,这算个屁事!四,两账户对敲,没签署一致行动人时,它就是俩账户,怎么对敲也不违法啊,说是实话,我也俩账户,天天做差,岂不是也违法了?从公告看来,物美学习了康达尔罗爱华的招数,可惜我认为崔军和林志行为有本质不同!不过也恰恰说明物美没招了!可能很多散户恐慌,不成立还好,万一物美胜诉咋办?哈哈,就按照诉讼去做喽,不是说二级市场抛售嘛!没问题啊,大宗交易按照成本价转给第三方,阿里和苏宁,或者王府井喽,反正不溢价转让,你能耐我何!林志就是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京基,具体情况股友可以去看看康达尔的公告!年报不要期望过高,如果害怕呢,可以闪人,个人认为物美会逼出崔军的第三方盟友!从盘面看,有人在打压吸筹,等待第三方举牌和要约收购吧!让战斗更猛烈些!顺便说下崔军最近为啥不说话,记住现在是窗口期,乱说话又会告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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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妻
    不是你认为的这样,否则的话两家基金还签什么一致协议呢!呵呵。签协议是4月15公告的,但是诉讼里面的行为都是在此之前。我们不要但心这些事情了,崔军是玩私募的,人家有法律团队的比咱们懂
    2016-01-30 1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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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巨
    同意你的看法,比如华夏、易方达等管理上千亿基金的管理公司,旗下都有几十个基金产品,他们扎推到一个股票是经常的事,也没见举牌公告!但是在开股东大会时,表决是异常统一。这里面的区别是一致行动人可以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不是一致行动人由于股权分散,选举董事都困难,别说参与管理。
    2016-01-31 19: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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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爽亩
    本吧就是看楼主的发言有所启迪!
    2016-01-31 2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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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务努
    关于这个问题,给你们引用一下物美起诉的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中第20条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联合买卖,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行为人之间形成决议或决定或协议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行为人之间虽没有决议或决定或协议,但行为人之间在资金、股权、身份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崔的两家基金都是崔当董事长,明显是具有关联关系。
    2016-01-31 2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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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袍抱
    得仔细研究一番,炒这股最大收获学了不少法律法规,奶奶的!
    2016-01-31 22: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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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匠容
    王亚伟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当几个基金基金经理,同时进驻一个上市公司,也没举牌。可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操作另有规定。你说的是针对一般法人或自然人。
    2016-01-31 2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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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杷宴
    你再看看第七章,再看看4月8日、9日、13日、14日的K线,以及成交量的变化,与上证指数对比一下,可以说操纵行为的危害性是微乎其微的,可以免于处罚的。
    2016-01-31 2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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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戈我占
    赞同
    2016-02-01 0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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