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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6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HYLANDS LAW FIRM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2层12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5DongsanhuanZh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China电话Tel:(86-10)65028888,传真Fax:(86-10)65028866网址:http://www.hylandslaw.com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6年4月8日,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5月5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6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6年4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名,代表股份数9,964,751,3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0.7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的董事、监事、董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15,563,9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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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务紫2016-07-11 1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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