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上海医药股吧 > 601607:上海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返回上一页

601607:上海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贲袍晟

(发表于: 上海医药股吧   更新时间: )
601607:上海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23

编号:公司-董-012-2017-V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交所和联交所。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或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5%)以上的大股东;(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中期报告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2)个月或三(3)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3)个月、第九(9)个月结束后的一(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1)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1)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上交所、联交所的披露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十条 对于外部单位并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