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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9:上海银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陈奂殊

(发表于: 上海银行股吧   更新时间: )
601229:上海银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6-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意见书中“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7年5月5日召开的董事会四届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现场会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上海虹桥迎宾馆6号楼2楼夏宫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1,191,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54.479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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