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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0:啤酒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公告日期:2015-1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D201507311825270020BJ-05号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啤酒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发行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了德恒D201507311825270020BJ-01号《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2015年11月4日出具了德恒D201507311825270020BJ-03号《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德恒D201507311825270020BJ-04号《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要求,现本所律师对2015年12月10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后、啤酒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2-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2-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一、关于金鸿沣备案经核查,2015年12月11日,金鸿沣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编号:S6378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啤酒花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应取得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或登记的认购对象已全部取得相关备案或登记。二、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同济堂医药及南京同济堂分别因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消防标识未完好有效原因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消防大队及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处以20,000.00及5,000.00元行政处罚。上述主体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2015年12月15日,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对南京同济堂的《情况说明》予以确认,认为南京同济堂从2012年1月1日至说明开具日,曾存在受行政处罚情况,但已处理完毕,期间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2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消防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同济堂……[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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