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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86条,宝能真的违规了。

温月彬

(发表于: 万科A股吧   更新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86条,宝能真的违规了。
法条内容:第八十六条 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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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盍邢亢
    真的
    2016-07-07 22: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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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坦牟
    释义内容:【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及在该比例后每增减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一、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1.信息披露的目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一是为了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二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6-07-07 2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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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些反
    2.信息披露的条件。第一,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一种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如果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范围。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中,有的可能是流通的股份,也有的可能是非流通的股份,不管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是否有非上市的,只要其控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产生的,都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信息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即公告。
    2016-07-07 22: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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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副主
    宝能违规
    2016-07-07 2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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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郁友崃
    宝能疯了
    2016-07-07 2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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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弦况
    宝能胃口太大了
    2016-07-07 22: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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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萧朕林
    他太贪心了
    2016-07-07 2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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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代珏
    野心家
    2016-07-07 22: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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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务努
    阴谋家
    2016-07-07 2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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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贝砂君
    股友牛市神盘 影响力 吧龄 2.7年 发表于 2016-07-07 20:30:58 股吧网页版万科不能买的六大理由,说的绝对在理!老股民喋血忠告本吧股友:绝不买万科!绝不! 万科,只能远观,不可靠近!理由:1.房地产黄金十年已逝,躺着赚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地产总量过剩,整体已进入下行周期确定无疑。2.经此番股权之争折腾,万科人人自危,人人想捞一票就走,谁还考虑万科的未来?业绩下滑甚至暴降实属难免。3.停牌期间大盘跌幅约18%,房地产板块跌幅约24%,此前万科快速上涨超过了68%,相比同板块个股严重高估。结合万科H股价格,下跌远未到位!不是俩仨跌板就可以打住的。4.宝能系杠杆收购资金的利息及此番暴跌亏损也许成为其灭顶之灾,两千多亿全流通的大盘股,后续玩家谁来接手继续玩?5.昨日尾盘的大笔吸货,看似资金买入,实则重仓机构左右手互倒放出的诱饵。若今日开板,万万不可去抢反弹!万万不可!6.万科也许不会再连续跌停,但长期趋势看跌,三成以上的跌幅没有丝毫悬念。故所以只可远观,不可靠近,千万不要在万科上手痒。
    2016-07-07 22: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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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些反
    没有违规!楼主没看懂法规!
    2016-07-07 2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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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戊吟
    而针对宝能系在增持过程中是否合规一直存在争议。7月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得了万科工会的《民事起诉状》,得以全貌揭晓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诉讼依据等主要内容。
    2016-07-07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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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隗校
    你瞎眼了,宝能违规了。
    2016-07-07 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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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戚岗趾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16-07-07 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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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站去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16-07-07 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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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雀匠
    五大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五个:  第一,请求判令5名被告持有万科A股股票达到5%时及其后续继续增持万科A股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第二,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
    2016-07-07 23: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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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秀免
    第三,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  第四,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  第五,请求判令5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16-07-07 23: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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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吴
    第二,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三点依据。  1、至2015年8月26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共计持有万科A股15.04%,较2015年7月24日增持后持股10%的比例增加5.04%,应按照《收购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钜盛华、前海人寿并未遵守规定披露任何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5年11月27日,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继续增持已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应根据《收购办法》第17条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两名被告未及时披露并报告。
    2016-07-07 23: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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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姨
    2、钜盛华、前海人寿在未披露的情况下继续增持万科A股至20.008%时才于2015年12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并公告核查意见。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并被深交所出具了关注函要求予以补充。  3、前海人寿于2015年12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声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截至今日(2015年12月3日),关于投资万科事宜,我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而此时前海人寿与钜盛华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事宜仍未披露,前海人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6-07-07 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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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柏享规
    楼主,ST新梅,和康达尔官司都判下来了,都是原管理层输。一致行动人持股有效!因为是公司法!没有哪家法院敢违规违法判决资产属性的。你拿的证券法有修改的必要。即便是违规了,也是适量处罚。就如同你开车违规停车了,可以处罚而不是无限制执法,可以把人驾照收了,或干脆把人车给收了。法盲还释法?
    2016-07-07 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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