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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辛矩

(发表于: 康达尔股吧   更新时间: )
康达尔: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26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1关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屈文静律师、桑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8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经本所律师核查:(一)关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查明:自2013年9月5日,林志(身份证号:44082119731229**** )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在其办公室具体操作“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共13个账户陆续买入公司股票;至2013年10月10日,以上13个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9,988,186股,首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12%;至2013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40,588,671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0%,达到10.39%;至2013年12月11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8,928,565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5%,达到15.08%;至2014年3月11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61,787,291股,占比15.81%,达到峰值后至2014年7月20日未卖出。因林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201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向林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决定对林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林志在受到行政处罚而未改正完毕的情况下,又于2015年6月增持了公司3.9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票77,387,291股,占比19.80%。2015年8月31日,林志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于2016年1月-2016年2月将19.80%的股份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全部转让给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另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增持了公司11.85%股份,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公司1.94%股份。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自其一致行……[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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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江胞
    赶紧复盘,别一天到晚这公告哪公告。
    2016-12-26 1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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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舟酒
    这律师胆够肥,偷梁换柱,助纣为虐!
    2016-12-26 1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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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香桶
    2014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向林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决定对林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改正的意思是把这些人的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集中在林志名下,哪点没改?证监会有说林志必须减持到5%以下吗?
    2016-12-26 1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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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邴贩妲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公司股票过程中涉嫌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刻意做出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对该等涉嫌违规行为正在核查。深交所什么时候立案调查京基了?京基没问题,难道非要深交所给个处理结果?法院的二审判决无效?
    2016-12-26 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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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幸票祥
    给钱就办事,应该吊销律师执照
    2016-12-26 13: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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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状
    律师事务所 收康不少钱吧
    2016-12-26 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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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年
    律师事务所也是蛮拼的,竟敢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前提下,还敢说京基持股没有表决权,竟敢在监管部门未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判京基违法了,特大的牛。
    2016-12-26 1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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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翌崃
    会不会是康达尔自己造假弄的,哈哈
    2016-12-26 14: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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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抗
    腊鸡罗,快滚蛋
    2016-12-26 15: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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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决况
    一人一条法律公告,说一月三复牌的都是屁蛋
    2016-12-26 18: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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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宣中
    请华超的律师睁大眼睛看清楚,林志违反的是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责令改正,也就是履行披露义务。哪条法律规定信披违规是要减持?律师只管收钱就可以不顾职业道德?
    2016-12-26 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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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褚们毕
    请华超的律师睁大眼睛看清楚,林志违反的是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责令改正,也就是履行披露义务。哪条法律规定信披违规是要减持?律师只管收钱就可以不顾职业道德?
    2016-12-26 19: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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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屈副宫
    他们就是一群学法律的小垃圾。
    2016-12-26 19: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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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约革
    还有疑似一致行动人之说嘛?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法院没判定的,就敢定性嘛?这律师简直呵呵了。我支持京京,是不是也要怀疑我是疑似一致行动人?
    2016-12-26 19: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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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窦仲刷
    坚决支持京基!
    2016-12-26 2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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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殷针
    还有疑似一致行动人之说嘛?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法院没判定的,就敢定性嘛?这律师简直呵呵了。我支持京京,是不是也要怀疑我是疑似一致行动人?
    2016-12-26 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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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习桔
    估计99%的中小投资者会支持京基的。
    2016-12-2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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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鱼径
    如果不是华超过去一直作假剪上市公司的羊毛,使股价在低位徘徊,林志一伙也不会乘虚而入,一切皆是华超所引致。
    2016-12-26 21: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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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安木
    应该吊销律师执照
    2016-12-26 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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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动
    两个傻律师,上一家律师事务所都退出了,就你们两懂法律呀,看看人家林志、京基都长期持有几年了,有分过多少红利吗,这些钱就是放在银行也有很多利息,让康达尔一帮人天天乱整。几年前就应该安排大股东进董事会,至少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奉劝二位律师,为正义而工作。
    2016-12-27 0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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