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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赵侵依

(发表于: 湖北宜化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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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D20150211313810062BJ-15号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16年10月18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11月4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2016年10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等指定媒体上分别刊载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内容、会议登记等事项。2016年11月2日,公司又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日。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4日下午14:3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10楼会议室召开。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或交易系统进行,其中: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下午15:00-2016年11月4……[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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