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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5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15年12月23日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1、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关联人(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其他关联人的,上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在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工作及风险评估;2、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相关手续,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第十五……[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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